通過中介看了好幾套房子但是看了幾次之后覺得很不值,反而浪費時間和精力,還老是被騙。在這里,聽中介說過違約金的問題,請問,怎么防止違約金陷阱?
律師法律知識解答:在中介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中,往往會設定”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約期限,如果買賣雙方在約定期限內不能簽約,那么就必須承擔違約金”,但是在格式合同中相應的條款中又故意規避了中介公司自己應盡的義務,比如對房屋是否已有產權證、是否還存在共有人,房屋的必要居住使用條件、所在小區中必須告知的與居住相關的情況的告知義務等等。
在此情況下,買賣方往往因發生諸多分歧而不能按期簽約,此時中介公司就會索取違約金,要求買方承擔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令買方叫苦不迭。
居間合同設立的是中介和委托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對委托人設定必須簽訂買賣合同的義務,房屋買賣雙方是否簽訂買賣合同,取決于雙方能否對買賣條件達成意向一致,因此設定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期限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如果居間合同中加重合同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或者減輕或者免除中介公司自己的義務的格式條款同樣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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