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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第34款規定“合約已經議定,兩國各宜遵守,不得輕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貿易及海面各款恐不無稍有變通之處,應俟十二年后,兩國派員公平酌辦又和約既經批準后,兩國官民人等均應恪遵,至合眾國中各國均不得遣員到來,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