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并規定對跨境資金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據報道悉,央行《辦法》降低貨幣流動性的措施能實現兩個目的:
一是境內通過控制現金交易額度加強反洗錢和反恐,甚至反腐敗(大額現金的存取將很不方便,而轉賬方式必然留下痕跡)。
二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外幣跨境流出,對緩解人民幣對美元貶值起到一定作用。
第二個目的很顯然對出國留學,甚至出國旅行會產生一定影響。目前在中國向境外匯款購匯額度的5萬美元可以同日一次完成。2017年7月1日以后如果嚴格執行《辦法》,為了避免被"大額交易報告",必須要分6次才能完成5萬美元。
對留學生家長換匯后自由繳納學費,家長贊助畢業后留在國外工作的留學生投資置業,以及各種移民行為顯然設置了障礙。"螞蟻搬家"式的把資金匯往境外將更加困難。
新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大對洗錢、恐怖融資及腐敗、偷逃稅等犯罪活動的監測和打擊力度。其中對大額交易報告的規定,不影響企業和個人正常外匯業務辦理,不改變境內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不涉及個人外匯業務政策調整。
企業和個人開展相應的資金收付、轉賬等業務,大額交易的報告義務是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來執行的。企業和個人無需額外履行報告手續,實際辦理業務過程中幾乎感受不到新的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的要求。
新管理辦法中對大額交易報告的規定,不影響企業和個人正常外匯業務辦理,不改變境內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不涉及個人外匯業務政策調整。也就是說,金融機構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不會對企業開展經營、投資活動和個人留學、海外購物、旅游等活動產生影響。
7月1日生效實施
央行給予金融機構半年時間的過渡期,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生效實施。《管理辦法》規定,對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比如,自然人通過銀行機構用人民幣現鈔購買美元現鈔,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辦理業務的銀行機構需將此交易作為大額交易上報。
央行稱:“綜合考慮,《管理辦法》對自然人客戶大額跨境轉賬交易報告標準確定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可以加強對跨境人民幣交易的統計監測,更好地防范人民幣跨境交易相關風險。”
新規主要為反洗錢
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是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三項核心反洗錢義務之一,也為人民銀行依法開展反洗錢資金交易監測分析奠定堅實的數據基礎。實踐中,金融機構通過系統自動抓取報送大額交易,通過客戶身份識別、留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開展交易監測分析,發現并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以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為基礎,人民銀行開展主動分析、協查分析和國際互協查,依法向執法部門移送案件線索,與相關部門一起預防、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維護金融安全。
報告標準
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二是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
三是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對跨境資金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比如,自然人通過銀行機構利用現金或轉賬方式向境外匯款1萬美元,則辦理業務的銀行機構需將此交易作為大額交易上報。對自然人客戶“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大額跨境轉賬交易報告標準是《管理辦法》的新增標準。
新規定實施后,一年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雖未改變,但每天換匯金額不能超過5萬元人民幣,以目前匯率計算,等于只有7100美元,總額降低。而跨境匯款1萬美元及等值外幣也要上報,且有被拒風險。
在此提醒廣大客戶此時距離7月1日還有兩個多月,移民,匯款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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