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首開環境公益訴訟座談交流
解析環保公益訴訟
(圖文無關)
近日,柳城縣檢察院一行6人到柳城縣環保局開展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益訴訟問題研討交流。
座談會上,縣檢察院首先對環境公益訴訟的意義和范圍進行了講解。其次雙方就環境污染問題的處理機制、處罰執行、線索提供、案件協查和建立行政執法與民事行政檢察銜接機制及信息共享平臺等方面深入交換意見。
未來,柳城縣環保局將對今年以來難以落實整改的環境違法案件進行篩選,加強與縣檢察院的協作,嘗試通過環境公益訴訟解決久拖未決的案件;同時也將攜手做好環境公益訴訟的宣傳。
環境公益訴訟是什么意思?
環境公益訴訟即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性訴訟,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是什么?其資格是如何規定的?
【訴訟主體】:根據司法解釋,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可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根據環保法規定,社會組織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需滿足的基本條件包括: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最高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上述條件。其中,“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指“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的區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是指“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無違法記錄”是指“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5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
環境公益訴訟分類
1、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當損害環境的行為是個人、法人或社會團體做出時,針對這類主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2、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當損害環境的行為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時,針對這類主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是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特點
1、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具有特殊性。環境公益訴訟的發起者不一定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者包括社會成員,如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成員,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2、環境公益訴訟目的具有特殊性。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具體來說,是為了保護國家環境利益、社會環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環境利益,追求社會公正、公平,保障社會可持續發展。
3、環境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同時兼具補救功能。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及最終裁決并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出可能使社會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訴訟,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環境公益訴訟訴訟對象特殊。環境公益訴訟可以是針對民事主體,也可以是針對行政主體。一般民事主體是指由于在社會生活經濟活動中對環境造成破壞或損害即可以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而在行政主體而言,行政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個體利益的驅動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職責,對環境造成嚴重的危害。
建立環境公益訴訟的必要性
1、是對公民參與國家管理進行司法救濟的需要;
2、是保護公共利益的現實要求;
3、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4、是法制化的必然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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