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
2015年6月的一天下午,張某在接幼兒園的女兒回家后感覺酸痛、流鼻涕、咳嗽,量體溫后發現是38度,于是讓妻子阿會出去買點藥。晚上約8點半,阿會與女兒一同前往花花藥房(化名)購買感冒藥,并向銷售人員阿麗陳述丈夫的病情。
事件經過
阿麗就分別從五個藥瓶中取出鼻舒適片、對乙酰氨基酚寧、復方感冒靈片、醋酸潑尼松片、枸櫞酸噴托維林片,并按一定藥片量分成六份,分別用一個方形紙片裝成六小包。
店員阿麗說,患者每次吃一包,每天吃三包,她的女兒前幾天不舒服也是吃這些藥就好了。
回到家,阿會將藥拿給丈夫吃,但丈夫很快全身發冷,約20分鐘后喊了一聲。阿會發現丈夫口唇發紫,馬上通過親屬打120。醫生到場檢查后證實張某已經死亡。
法醫鑒定
法醫對張某的死因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張某符合因急性過敏反應而死亡”。
同時專家意見如下:“這幾種口服藥中引起過敏性休克可能性最大的是對乙酰氨基酚。復方感冒靈片每片含對乙酰氨基酚42mg,4片共含168mg,加上一片對乙酰氨基酚,如果患者肝功能正常,對乙酰氨基酚總劑量不算很大,但對乙酰氨基酚的說明書上把與其他復方感冒藥合用列為禁忌。患者同時服用潑尼松10mg,應當降低發生過敏的風險,但對于嚴重過敏反應,這劑量是不夠的?!?/p>
經查實,被告藥店的銷售人員阿麗沒有從醫資格,并在沒有任何處方的情形下,私自售賣處方藥,還將禁忌藥同時包裝成口服藥劑量銷售給原告。在向原告交付藥物時并未詢問患者是否有過敏史,也未告知其過敏反應的具體體征和應對辦法。
阿會認為藥店工作人員分包的口服藥導致丈夫張某急性過敏而死亡,請求法院判令藥店支付各項人身損害賠償款103萬余元。
雙方責任
被告花花藥店辯稱:對乙酰氨基酚屬于非處方藥,臨床上無須試敏,不需要測試有無過敏情況再決定是否用藥,同時,對乙酰氨基酚屬于常見的退燒藥。醋酸潑尼松片是處方藥,但屬于抗過敏激素;枸櫞酸噴托維林片是處方藥,屬于普通止咳藥,死者亦不屬于該藥品的禁忌人群。
所有的鑒定意見書及報告均無提及或推論過敏死亡與這兩種處方藥有關。死者家屬阿會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要憑處方購買,但她購買時并未持有處方。自身存在過失,應對本案產生的損害后果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藥物銷售的店鋪,其工作人員阿麗并不具備藥劑師資格證,不應根據客人的陳述而自行幫其配藥并拆分出售,故被告應對張普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與此同時,過敏反應與多種因素相關,包括藥物的劑量、自身體質等,考慮到目前醫學科學水平的局限性,以及死者張某和妻子在接受拆售藥物時未對其存在的危險性引起足夠重視,亦同樣存在過錯,判決被告承擔本起事故50%的責任,花花藥店向原告阿會等支付賠償款485000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高嘉敏法官提醒,藥物作為維護人類健康的特殊物品,在研制、生產、銷售、使用的各個環節都受到相應法規的嚴格控制,參與這些環節的組織機構或者個人都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授予相應的權限。
要注意:
1、處方藥就是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的藥品;
2、而非處方藥則不需要憑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藥品。
警示:
藥店要注意:本案中被告藥店店員無執業資格證卻向原告銷售拆分銷售藥品,其中還包含處方藥,明顯違背法律規定,并導致病人因藥物過敏死亡,存在過錯。
消費者要知道:而原告方也未注意用藥安全,對自身藥物過敏體質認識不足才導致悲劇發生。希望廣大民眾要吸取教訓,藥店在銷售藥品時要依法依規,市民也要學會安全用藥,合理用藥,減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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