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令
8月15日,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沙自貿區法院”)發出本院首份律師調查令,指定一起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師持調查令去政府機關調查取證。原本難以舉證的原告律師,手持法院的“紅頭令箭”,順利從有關政府部門取得了關鍵證據。
據介紹,“律師調查令”的概念已有十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探索試行這項制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受限于強制效力的局限性,這項曾被譽為律師手中“尚方寶劍”的利器,一直未能充分發揮作用。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發布指導意見,鼓勵各級法院大膽探索運用這一制度。為此,2016年3月,南沙自貿區法院先行先試,與廣州市律協簽訂有關協議,并制定印發了《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明確表示將探索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由此,法律界人士對此展開熱議和關注。
一些單位以“行業規定”“內部規定”等為由
拒不配合律師調查
“調查難、取證難”,一直是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職務的老大難問題。雖然我國律師法明確賦予了律師依法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力,但是在現實中,一些機關、企事業單位無視法律,以自己的“行業規定”“內部規定”為由,拒不配合律師調查。由于沒有強制執行力,無數律師只能徒呼奈何。
近年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被提到了新的高度,一系列有利措施也陸續出臺?!奥蓭熣{查令”也由一種理念,漸漸落實到司法實踐當中。
南沙自貿區法院副院長曾普光介紹,早在1998年,就有律師調查令的概念,當時主要是為了解決執行難的問題。2006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情況下分別陸續出臺了一些指導意見,對于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當事人無法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探索由法院授權的代理律師進行調查取證。
廣東省律協有關人士告訴記者,調查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律師持調查令所做的調查,應當視同法院工作人員的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在調查令有效期內予以配合。此舉從制度層面保障了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幾年前,廣州荔灣法院等基層法院曾探索過律師調查令制度,主要用于在民商事案件以及執行案件中調查涉案當事人的銀行賬號等信息。然而,后來法院發現實施效果并不理想,到頭來還是要靠法官親自去取證,因而簽發的調查令數量寥寥。
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偉民告訴記者,多年前,他自己曾為拿到“律師調查令”而高興,但是卻在銀行系統和海關系統吃了閉門羹。
何律師介紹,2014年2月,自己和同事在陽江市江城區法院申請到一份律師調查令,按照法院授權,他持此令去工行廣東分行和交行廣東分行調取案件當事人銀行賬戶資金流水、開卡開戶簽名等證據,結果卻遭到拒絕。
何律師就銀行拒絕配合一事,向銀行主管部門申訴,又被拒絕后,他試圖走“曲線”解決問題,轉而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告上法庭。
2014年4月,何律師起訴要求判決中國銀監會廣東監管局的具體涉案行政行為違法,以及請求法院判令涉案銀行將“拒絕履行律師調查令的法律依據”予以公開。
由于何律師的訴訟請求是信息公開之訴,以及確認銀行監管部門違法行政之訴,當時法院審理后認為,其訴訟請求與法律規定不符,依法駁回了何律師的起訴。
南沙法院出新規
為律師調查令順利實施提供保障
8月15日,廣東人民時代律師事務所的曾律師憑借南沙自貿區法院發出的律師調查令,成功在廣州市發改委調取到了所需的案件證據。
此前,曾律師作為原告公司的代理人,向某公司提起技術合同糾紛之訴,要求對方履行《技術咨詢合同》,向原告支付撰寫《節能評估報告》的費用15萬元,由于被告公司抗辯稱未簽訂技術咨詢合同。原告公司因此向法院申請,請求去往廣州市發改委調取“某項目節能評估事項”的相關資料以證實被告公司的抗辯不成立。南沙自貿區法院因而正式發出了律師調查令,指定曾律師持調查令直接向廣州發改委調取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
南沙法院有關辦案法官介紹,簽發律師調查令是自貿區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指引所推出的一項訴訟便利化舉措。2016年3月18日,該院制定印發了有關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律師書面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或簽發準許調查書(令),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進行鑒定、評估、拍賣或勘驗、檢查,寫明具體事由并說明理由的,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及時作出是否準許、同意的決定。經審查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同意;決定不準許、不同意的,應當書面或當庭說明理由?!?/p>
法官介紹,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證據,經申請獲法院批準后,簽發給代理律師向有關行政機關查詢、調取所需證據的法律文件。
曾普光告訴南方日報記者,此次南沙自貿區法院簽發該院首份律師調查令,是基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不斷作出的有關指導意見。
“ 法院去直接調查也是可以的,為什么要委托律師去調查呢?第一個是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有關規定,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完善和便利律師參與訴訟。另一方面,此舉有利于提高法院和律師的工作效率,實現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推進訴訟便利化,更好地讓人民群眾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痹展庹J為,長遠來看,律師調查令依然將成為律師執業的利器,法院也將逐步出臺細則,為強化律師調查令順利實施,進一步提供有力保障。
據介紹,截至目前,南沙自貿區法院共簽發了三份律師調查令,其中兩份已經幫助律師成功調查取證。對于另外一份未能獲得有關政府部門配合的調查令,該院將指派法官依法親自取證,并擬就此事向有關政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敦促其順應司法改革大潮、依法行政、保障律師合法調查權。
“強制力是國家立法機關授予權力機關的,轉換委托的權力要有明確規定?!睆V東省法學會有關人士分析認為,律師調查令現在仍然處于探索階段。目前的現實情況是,各機關、企事業單位通常只接受公檢法的調查取證,律師到金融、房管部門調查取證,往往被拒,以至于有些當事人只能用一些邊緣手段獲得證據。律師調查令只能部分緩解律師調查取證難的問題。治本之策,還是需用更多的剛性制度來保障和規范律師的調查權,從而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的公平公正。
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黃義濤表示,廣東省較早開始了律師調查令的有關司法實踐,需要強調的是,律師調查令其調查范圍也有一些“禁區”,比如說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律師對調查中獲知的有關信息應當對外保密,否則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同時,律師使用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形式僅限于銀行賬號、檔案材料、權利憑證等。
來源 | 南方日報 廣州中院 記者 劉冠南 實習生 張萌
通訊員 夏江麗 付斌 張志榮
編輯 | JJ
轉載請注明來自夕逆IT,本文標題:《競業限制調查取證-競業禁止證據收集-違反競業訴訟舉證_湘軍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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