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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企業家和高管移民條件:客觀證據效力更高

EB-1企業家和高管移民條件:客觀證據效力更高

乜曉筠 2025-08-01 游戲 10 次瀏覽 0個評論

  每年10月01日是許多華人期盼的日子,因為這是美國新年度很多種類簽證開始生效(如,H1-B等),也是移民額度開始使用(如,EB-1)的日子。

  2018年度移民簽證名額已于2017年10月01日開始可以使用啦!對于中國大陸出生的準備申請美國杰出人才移民EB-1的申請者來說,這意味著EB-1A的簽證號碼變為可用,距離自己的夢想又近了一步了。

  

  中國大陸出生的申請者們一定還記得:

  EB-1A對中國大陸出生的申請者第一次出現簽證排期是在2016年08月,但兩個月之后的2016年10月就開始使用2017年簽證名額,實際上耽擱最長的I-140獲批只等了兩個月時間。可2017年EB-1A簽證名額是2017年06月就用光了,經過近4個月的漫長等待,終于等到了新年度名額開始使用。

  隨著現在國內申請人數迅猛增長,2018年的額度很有可能在2018年3月就用光。許多移民類別的排期就是這樣被累計地越來越長的,EB-1A目前還是最短的,因此對于符合條件申請人,還是越早申請越好,不要錯過最佳提交時機。EB-1A的明天可能就是今天的EB5,名額急缺。

  首先,什么是EB-1或EB-1A?

  這類移民屬于以職業為基礎(Employment Based)的移民類別,就用了第一個字母EB縮寫。EB-1是指美國職業移民中的第一優先類別,通常被稱為杰出人才或特殊人才移民。EB-1下面又分為ABC三小類:

  第一類EB-1A:

  是面向具備特殊專業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杰出人才,就是說申請人應為在其專業領域具有特殊專業才能和成就的人。要滿足EB1A的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交足夠的材料證明在其在領域內已經獲得公認成就,未來也將繼續從事該專業來貢獻美國,EB-1A在申請時不需要有美國雇主。

  第二類EB-1B:

  專為具備杰出專業才能的教授/研究人員(OutstandingProfessor/Researcher)設置, EB-1B申請中的職業人才應該是在國際上享有聲譽并在某些特定科學或學術領域的杰出教授或研究員。EB-1B 申請需要美國雇主的支持,要提供聘用信,通常該聘用來自大學、學院、公立或私立研究機構。

  第三類EB-1C:

  是針對具備特別專業才能(Exceptional Ability)的跨國公司主管/經理,就是說EB-1C類別移民申請主要適用跨國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移民到美國,成為永久居民。EB-1C要求申請受益人在過去三年中,必須在美國雇主的海外機構(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過至少一年,且未來必須在美國從事一定級別的管理工作。

  如何判定申請者是否滿足EB1或EB1A要求?

  如何初步判定自己是否屬于杰出人才呢?

  作為一個擁有特殊能力的申請者,應該能夠證明自己擁有的專業水平已經到達該領域的頂層水平。在提交申請時, 必須附帶提交能夠證明你在該領域持續獲得良好聲譽的初步證據,同時證明你的成績已在專業領域內獲得公認。

  如果你對下面三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你很可能滿足EB-1A杰出人才類別移民的要求:

  1.在商業、科學、藝術、教育或體育運動領域,你有特殊的能力嗎?

  2.在你的領域,你是否持續獲得國家或國際范圍內的良好聲譽?

  3.到美國后, 你是否依然愿意在相同領域工作?

  符合EB-1A的十項條件(文末附有具體參考證據)

  網上說EB-1A符合十個條件里的三個就可以了,其實這存在著某種程度上的誤導。

  “十個條件”僅是美國移民局給出的提供申請支持證據材料的參考建議,用滿足十項中三項來證明申請者具備“特殊能力”,但僅僅具備這種能力是遠遠不夠的!許多申請案就是因為沒有吃透這一點而折翼。此外,移民局還指出,如果這十項條件不適用申請者職業,還可以通過提供“類似證據”證明符合此類別移民資格,而不必拘泥于這十項條件。

  事實上,相關移民和國籍法案中的法規條款,已經對這個問題給出權威解答,其中的邏輯關系如下:

  符合美國杰出人才移民資格應該滿足以下三條:

  a.外國申請者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具備特殊才能,同時這種才能已經通過持續獲得國家或國際范圍的贊譽所證明,本人所做出的成就也可以通過廣泛的文件材料來證明已經獲得業界認可。

  b.外國申請者尋求來美后在本人具備特殊才能的領域繼續工作。

  c.外國申請者來美后的工作將大大利益美國。

  網上廣為流傳的十條,是用于證明符合條件a,即具備“特殊才能”提供的證據參考,而不是全部要求。

  另外補充,法規中對于上述“特殊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界定是:“特殊才能”意味著專業水平顯示出已經處于所在專業領域一小部分比例的頂層水平。大家可以也去查查英文字典,好好理解一下Extraordinary這個詞的含義。

  申請人如何判定自己屬于哪個領域?這和本人職業又有什么不同?

  事實上,相關移民法規排除了許多單純以領域中實踐者身份,即“本職職業”為基礎的EB1A的申請。

  例如,申請人不能以醫生作為領域申請,這是職業身份,不是領域。這種排除的原因是如果你只是個治病救人的醫生,沒有對醫學領域原創性的貢獻,比如沒有發現和發明,沒有過發表論文,沒有獲得過國家級獎勵,沒有媒體報道,不是行業協會會員,沒有做過評審,那你只是個臨床大夫,只是治病救人第一線的實踐操作者;但如果反之,你就可以以醫學領域中具備特殊能力的人士來申請。換句話說,一個普通的醫務工作者是不具備杰出人才資格的。

  為便于理解,例舉不同領域中一些職業,但在申請時要著重描述申請人的細分領域而不是具體職業。例如:

  1) 杰出科技人才包括:

  科學家、院士、發明家、高級工程師、高級程序師、計算機專家、醫師、醫學家、正副教授、博士、博士后等。

  2) 杰出藝術人才包括:

  畫家、書法家、舞蹈家、音樂家、音樂指揮家、歌唱家、影星、名模、電視主持、影視導演、動畫設計師等。

  3) 杰出教育人才包括:

  特級教師,著名教育家、教育學學者、教育理論家等。

  4) 杰出運動人才包括:

  運動員、教練員等。

  5) 杰出商業人才包括:

  企業家、貿易商人、管理專家、金融專家、媒體傳播專家、公關專家、廣告專家、品牌營銷專家、市場銷售專家、咨詢專家、經濟師等。

  EB-1A的申請流程是怎樣的?

  EB-1A的申請流程可大致概括為三個步驟:

  第一步:準備申請材料和提交I-140申請

  第二步:體檢和I-693體檢表、

  第三步:提交I-485調整身份和面試。

  其中準備I-140申請材料是核心,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最終申請能否成功的關鍵。當I-140申請通過后,面試和體檢又開始成了申請者最擔心的。

準備申請材料和提交I-140申請

  一、申請人和律師各自的角色

  有的申請者選擇全盤自己申請,有的是委托律師事務所提供專業服務。這屬于個人選擇,準備材料是核心,在靠譜律師的協助下相對會事半功倍。

  1. 準備申請材料,申請者需要做什么?

  申請人要“做加法”地盡量

  1) 提供全面的個人信息;

  2) 準備4-6封推薦信。

  2. 律師事務所在EB-1的申請中的重要角色。

  一般律師事務都有標準的資料收集表格,有經驗的律師事務所往往先不限制客人的思維,第一輪收集資料會鼓勵申請者發散思維,再基于收集到的資料,和申請者充分交流,深挖申請人"特殊才能"。

  在這個過程中,律師的角色如同“大廚”,申請人提供“食材”,大廚鼓勵申請人盡可能提供所有備料,盡可能把自己有的東西都拿出來。這樣大廚才能根據所有食材選擇,來決定炒出一盤什么樣的大菜呈現給移民局!在這個過程中,經過和申請者溝通,許多申請者發現還有許多“料”自己都沒有意識到;更有甚者,經過接觸,發現申請者的配偶更“杰出”,更適合申請EB1。

  所以,通過律師和申請者的充分溝通,深挖申請者的資料,準備充分,是成功的第一步。

  二、確定申請的細分領域

  備好"食材"之后,就需要計劃以下該如何"烹飪"了,這里最核心的問題就是要確定申請的細分領域。選擇一個適合可以充分論證的領域是邁向成功的第二步,稱為“精準定位”。

  上文提到,EB-1是針對科技、藝術、教育、體育和商業五大領域,但在大的領域中還要有申請的具體細分領域和定位。此移民類別需要的是“專精”的人才,不是“多才多藝”,充分證明在自己那個專業領域是頂尖人士,就會獲得成功。核心是精準定位。

  案例分析1:申請材料中論證特殊領域要定位準確

  如果電影演員,來美國后去百老匯演音樂劇,算同一專業領域嗎?

  如果當初申請的專業領域定位是“表演藝術家”,就沒有問題,因為已經充分證明自己是在“表演藝術”領域具備特殊才能。但是,如果申請材料中定位于“電影演員”就會有問題。

  案例分析2:專業領域相近,細分領域不同而導致申請案被拒

  移民局曾給出了相近而不屬于相同專業領域的案例,一位排球運動員,提供自己獲得綠卡來美后的工作計劃是出任某排球俱樂部主教練。

  這位申請者是基于在排球競技領域展示出杰出才能而得到認可,這是一項基于作為運動員的杰出專業能力,但在來美后計劃中,她又展示將為某個俱樂部擔任主教練。

  我們都知道:杰出的運動員不一定會成為杰出的教練,運動員和專業教練是不同的職業,雖然大方向上都屬于體育領域中的排球運動,但細分領域不同,而相關移民法規的要求是“獲得綠卡來美后,從事同一專業領域的工作將會有利于美國”,這個申請案就是因為這一點不符合被拒了。

  如果說個人的主申請內容和專業領域定位是"主菜",那推薦信好比是“甜點”,是

  " 錦上添花",讓你們的申請完美收官的一道菜。

  三、推薦信準備

  現在,絕大部分杰出人才移民的申請材料中都會包含幾封推薦信,移民局審理官員也早已習慣在閱讀完主申請信后,去翻看推薦信,因為他們認為那是最重要的證據支持材料之一。

  移民律師認為推薦信對于申請是絕對必要的。而且推薦信的涵蓋的內容,不宜涉及或者應該強調的內容和要點,推薦信的來源,推薦信的數量都是非常重要的。

  推薦信的主要來源是領域內公認的專家,也可以來自政府機構、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專業雜志編輯、申請受益人的學術導師及現任或以往的雇主等等。

  移民局相關法規對推薦信的數量沒有要求,近年來的趨勢是推薦信越來越多,越來越長。從最早的兩三封到四五封,發展到現在好多申請者提交七到八封。

  但同數量相比,推薦信的質量更重要。五封來自申請者所在領域內但并不認識的公認權威的推薦信遠比八封來自你上級或同事的推薦信份量更重。

  專業的移民律師都會建議申請人應該有4-6封不同來源的推薦信,從不同角度證明對業內做出的重大貢獻和持續贏得國家或國際上的聲譽。

  此外,獨立推薦人的推薦信更有分量。因為移民局審核者在評估推薦信時,申請受益人與推薦信作者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在推薦信中,要包含來自獨立推薦人(即與申請人不是工作上下級關系的推薦人,或導師與學生關系)的推薦信。此外,一封屬于國際/美國獨立推薦人的推薦信不是必須的,但也會增加許多分量。

  四、來美后繼續從事本專業“工作計劃”

  根據EB-1A的定義,是不需要美國雇主,這就意味著申請時可以沒有在美國的工作,但實際操作中,在申請時建議申請者提交未來工作的計劃,這一點非常重要。

  這些計劃或者證據是屬于個人聲明,是對未來的預期,比如說自己對未來工作的計劃,但這個計劃要有依據,要讓移民官看到是可行性的計劃,而不是“信口開河”,當然如果申請者已經有在美國的實際工作證據,例如雇主聘用信、投資、公司開設文件或商業合同、意向書等就更好了,但這不是必須的,更多申請人提供的是“未來工作計劃”。

體檢和I-693體檢表

  當I-140申請獲得批復之后,在申請者最終可以提交I-485調整身份申請提交之前,當中的環節就是體檢和提交I-693體檢表了。

  申請人的I-140獲批后,移民局將會在一個月內將資料轉給國家簽證中心NVC (National Visa Center),國家簽證中心會向申請人及代理律師發出進一步指示,要求提供更多的材料(主要是提供進一步本人和家屬的資料,包括出生公證、婚姻公證、警方證明和體檢報告等)和繳納移民簽證費用。然后NVC會給申請人發出一封“審結信”,告訴下一步會發送“面試通知”,再根據面試通知指示辦理。這個過程相比材料準備,申請者只需要跟著流程走即可。

  體檢是在I-140批準后進行,具有時效性。建議在廣州領事館面試前或在美國提交I-485境內調整身份文件前的較短時間內完成。因為I-693體檢表一般有效期為一年,如果你提交的I-693體檢表在移民局審批到你的申請時已經超過一年,你很可能要被要求重新進行體檢,所以體檢的時間點最好安排在離面試或提交I-485之前較近的時間。

  體檢主要包含四方面:

  1. 看是否有嚴重危害公共衛生的傳染病;

  2. 看是否伴有侵害行為的生理或心理錯亂;

  3. 看是否有濫用藥物或成癮及吸食毒品;

  4. 看是否缺少必要的疫苗注射,疫苗這塊很簡單,缺了補打就可以了。

  申請者對體檢比較擔心,主要是不了解。絕大多數申請者一般都沒有前三種情況,即使有,也不是絕對不符合移民資格,還有個申請豁免的程序。

提交I-485調整身份和面試

  在這個環節,根據申請者當時的實際情況,可以尋求專業指導,看是經過海外領事程序獲得移民簽證還是境內調整身份的I-485程序。根據最新的移民局的要求,I-485需要增加面試環節和對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也提出了新規定,這些申請者都需要留意。

  綜上所述,EB-1A的申請也沒那么“復雜”么?貌似三張申請表就可實現你的美國夢了。可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移民陷阱”,如果申請者尋求專業幫助,委托律師事務所,申請者一定要謹慎,選擇專業的律師事務所。

  該如何分辨并選擇靠譜的律師事務所?

  美國移民辦理,市場上有2種渠道,一種移民中介,一種移民律師。一些移民機構喊出100%成功,甚至還承諾“不成功退款”或者“成功后收費”,這其實是一種銷售手段。如果你對概率論略知一二,就能發現其中的問題,比如每個客戶機構收正常價格的五倍,五個客戶中只要有一個通過,機構就不虧,有兩個就開始賺錢,實際上在賭概率。如果申請者要求不成功雙倍退款,大概就沒有移民中介敢簽這樣的合同了。

  說一個極端例子:

  國內某中介和申請者簽約,并向對方承諾100%成功,然后先收了50萬人民幣,而后就一拖再拖。申請者無奈輾轉其他機構尋求咨詢,原申請者實際年齡才21歲,雖然EB1對年齡沒有限制,但也提到要“持續保持獲得業界贊譽”,一個21歲的孩子,要符合EB1A的資格,他如果不是14歲就成名,享譽業界,可能獲批嗎?

  再說一個中介市場良莠不齊的例子:

  國內某家公司對外宣稱做了四十年美國杰出人才移民業務,眾所周知EB-1杰出人才移民類別其實是1990年經過美國國會立法后才實施的。此外,這家機構給申請者提出的十條標準也不一樣。他們家沒有“高工資或高收入",而換成了“公益”(要求提供參加任何慈善或公益活動的記錄,獎章,收據,影像資料,還用紅字突出這條,并標注“必需”)。申請者因此做了大量公益活動,非常希望把這條加進他的材料里。

  申請者平行咨詢了其他機構,得到否定回答之后,就給那家中介打電話,得到的回復是:“高收入那條中國人很難達到,不如換成公益這項,覺得美國人喜歡看到別人做公益,列上自己從事的公益活動容易批”。

  這個案例里,該中介犯了至少兩個嚴重錯誤:

  第一,具備杰出專業才能的杰出人才“高工資或高收入”不是同國外收入相比,而是同本國業內同行相比,哪怕同行每個月都只掙500美元,而你掙到1000美元,就是顯著比別人高,就符合“高工資或高收入的標準";

  第二,是從根本上就沒有了解EB1A移民類別的核心:EB1A的杰出人才移民類別,對于申請人最核心的要求是具備杰出專業能力,擁有高水平的專業知識。是否做公益,或者說申請人性格上一些東西,比如勤奮、專研、上進、團隊精神等等,這些都與專業能力和知識沒有絲毫關系,在申請信或推薦信中提到這些優點,是沒有用的。

  對于真正專業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們明白每一個申請案都是由美國移民局來審批,具體審核者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說能保證100%通過審批的,根本就不符合基本邏輯常識。對于在這一領域“深耕”和“精耕”多年,積累豐富實戰經驗的律師事務所也只能說保持極高的成功率。

  所以,提醒申請者,要委托正規美國律所、經驗豐富的守法律師,提供正規材料來辦理,不然即使僥幸獲批,也后患無窮。

  專業的律師事務所是如何提供專業服務?

  專業律師事務所,一方面憑借專業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為客人提供高標準的申請服務,另一方面,專業的律師事務所不是所有的客戶都接,篩選符合條件和提交時機成熟的申請者。下面看看專業的律師事務所是如何為EB-1A申請者提供專業服務的。以美國龐飛律師事務所為例:

  一、申請者委托之后,律所如何準備申請?

  龐飛律師事務所使用獨有的“四級審核制”流程如下:

  1. 先是律師助理負責收集材料;

  2. 接著是主辦華裔律師溝通和撰寫材料;

  3. 然后是白人律師修改和審核材料;

  4. 最后會經過律所合伙人終審再提交。

  安排資深華人律師在前期同大陸客人進行溝通,語言上溝通無障礙,提高溝通效率和準確性。后期請母語是英文的白人律師再次把關,這是因為EB1A的I-140審批沒有面試,是基于申請材料的審批,因此每一個用詞都需要斟酌,這樣的安排才能確保做出高質量的申請案。

  美國龐飛律師事務所有七位美國持照律師,四位本土的和三位華裔的資深律師,提供包括英文、普通話、粵語等在內的多語言服務。

  二、申請者委托律所之后,到提交申請需要多少時間?

  I-140申請就是看提交的申請材料,準備I-140申請材料,是一個不斷打磨的過程,才能保證提交的高質量。由于每個申請者的情況不一樣,有的客人需要不斷補充材料。因此,龐飛律師事務所能做到的是從申請者無需再提交新的材料計算,2-3個月可以提交I-140申請。當然特殊情況時,也可以提供在保證質量前提下的加急服務。

  附:EB-1A十項參考證據

  具備杰出才能的外國人呈請時必須提供以下證據:

  該外國人已經持續獲得國家范圍或國際上的贊譽,取得的成就在其專業領域已經得到認可。此類證據應該包括一次性成就(主要的,國際認可的獎項),或以下證據中至少三項:

  (i) 在所聲辯專業領域(比上述一次性國際大獎)低一級的國家級或國際級認可的獎項或榮譽方面的證據;

  (ii)在所聲辯專業領域內協會、組織的會員資格證據,這種會員資格要求

  (1)基于做出杰出成就才能取得,

  (2)經過受認可的學科或行業內專家評審才能取得;

  (iii) 在專業媒體、主要行業媒體或其他主流媒體上,有關該外國人在所聲辯專業領域內與其工作相關的報道材料(媒體報道)。此類證據應該包括文章題目,日期,作者和需要的翻譯;

  (iv) 外國人單獨作為評審人(評委)或作為評審小組一員,對所聲辯的完全相同或相關類似專業領域內其他人工作進行評審、評定的證據;

  (v) 外國人在其聲辯的專業領域,原創性的科學、學術、藝術、體育或與商業相關主要、重大貢獻的證據;

  (vi) 在專業媒體、主要行業媒體或其他主流媒體上,外國人在其所聲辯專業領域發表學術文章著作權的證據;

  (vii) 外國人的藝術作品參加展覽、展示的證據;

  (viii) 外國人在信譽卓著的組織、機構或公司已經扮演著領導性或關鍵性角色的證據;

  (ix) 外國人在其所聲辯的專業領域,與同行相比,已經獲得高工資或顯著的高服務報酬的證據;或

  (x) 通過票房收入或磁帶、光盤或視頻銷售紀錄,顯示出表演藝術獲得商業上成功的證據;

  如果以上證據標準不適用申請受益人的職業,呈請人可通過提交類似證據來證明申請受益人符合資格。

  以上內容由美國龐飛律師事務所提供,本平臺編輯整理。龐飛律師事務所在商業、移民、知識產權、不動產和民事等領域擁有超過十年的專業經驗。將客戶的利益放在首位,這是該律師事務所自身深刻理解和長期秉承的價值。

EB-1企業家和高管移民條件:客觀證據效力更高

  如你有以上相關法律問題,請咨詢:

  龐飛律師

  美國.洛杉磯.阿卡迪亞辦公室:

  電話:626-689-4160

  地址:411 E Huntington Dr. , Suite 206, Arcadia CA 91006

  美國.橙縣.爾灣辦公室:

  電話:949-565-1612

  地址:4840 Irvine Blvd, #205, Irvine, CA92620

EB-1企業家和高管移民條件:客觀證據效力更高

  中國直撥:950-404-15967(中國本地話費)

  微信:Panglawgroup

  郵箱:fp@panglawyer.com

  網址:www.pa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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